男子出狱重操旧业算累犯吗
因手头拮据,曾因冒充警察招摇撞骗被判入狱的男子张某竟在出狱后两年重操旧业,备齐警察装备,3个月内骗钱3万余元。日前,房山法院已受理此案,将择日开庭审理。
据了解,2013年11月,张某通过QQ聊天认识了被害人孙某,张某自称是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房山区交通支队事故科科长张强(化名)。从2013年11月至2014年2月,张某通过身着警服、警用腰带,携带警用钱包,及带有“房山区交通支队”等字样的档案袋、信纸等手段,冒充人民警察,骗取孙某信任。
得到孙某的信任后,张某便开始了他蓄谋已久的“骗钱”计划。张某编造母亲去世的借口,骗得孙某2000元。轻易得手后,张某竟然又以执行任务时吸入毒气看病为由,欺骗孙某为其支付看病费用人民币3万余元。
2014年2月4日,张某被查获归案。
(节选自新华网“男子出狱重操旧业 冒充警察3月骗3万”)
李华阳律师:
《刑法》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七十九条【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原则上就应当以犯罪论处,应当立案侦查。本案中,张某自称是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房山区交通支队事故科科长,通过身着警服、警用腰带,携带警用钱包,及带有“房山区交通支队”等字样的档案袋、信纸等手段,冒充人民警察,骗取孙某信任。在得到孙某的信任后,骗得孙某32000余元。其行为已涉嫌招摇撞骗罪,且属于累犯,应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