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户行窃一无所获构成犯罪么
近日,唐某某多次到江苏省沭阳县检察院为其儿子喊冤申诉,反映其子唐某(已成年)入户盗窃一案适用法律错误。
据唐某某反映,2013年10月11日,其子唐某行至沭阳县沭城镇巴黎新城小区内,撬窗进入该小区贾某家中盗窃,在翻动橱柜、抽屉等过程中,未发现任何贵重物品,这时听到有人敲门,唐某便从阳台逃跑,被小区保安抓获。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同年11月4日唐某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唐某某认为,根据1998年3月1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4条规定,只有在一年内入户盗窃三次以上的,才能构成盗窃罪。而其子唐某一年内仅有一次入户盗窃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节选自最高人民检察院网“入户行窃一无所获照样构成犯罪”)
李华阳律师: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此项规定增加了“携带凶器盗窃”和“扒窃”的规定,取消了1998年最高院司法解释中“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的次数与数额上的限制。所以本案中,尽管嫌疑人唐某未取得财物,只要其存在入户盗窃的行为,就成立盗窃罪。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