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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线漏电200头猪死伤谁担责

2014-04-16 8:59:32 作者:李华阳 53人浏览 0人评论

 高压线漏电200头猪死伤谁担责

  因高压线通过养殖场围墙外的一棵杨树漏电,导致5名养猪户饲养的猪被电死电伤共计200多头,损失达52万元。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通州法院确认电力公司存在过错,一审判决电力公司赔偿五原告损失共计51.6万元。

  五原告承租的养殖场西侧上方是顺通一线500kV高压线,养殖场西侧围墙外有一棵杨树。顺通一线500kV高压线系由被告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检修分公司维护。

  去年89日下午,500kV高压线通过杨树将电导至地面,造成养殖的猪电死、电伤,围墙外的一根铁管被击断。当日,被告公司派人将杨树砍伐。经核实,5原告的损失包括电击致死猪78头、电击致残猪129头。事发后,原告为了无害化处理,在动物检验检疫所的指导下将死猪深埋。为了减少损失,原告还将未死的残猪低价出售。5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死猪、残猪损失共计52万元。

  被告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检修分公司辩称,不能认定猪是被高压电电死的。原告在明知法律禁止的情况下,还在高压线路保护范围内从事经营本身就是一种过错。

  (节选自新华网“高压线漏电200头猪死伤 养猪户获赔51万元”)

  

  

  李华阳律师: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高压线导致的财产损害属于高度危险责任,是民法中的特殊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需要证明被告存在过错,只要证明存在侵权行为,损害事实,侵权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被告方就应当承担责任,只有在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被告方才不承担责任。本案中,500kV高压线通过杨树将电导至地面,造成养殖的猪电死、电伤,围墙外的一根铁管被击断。由于被告没有排除高压线下存在的杨树漏电隐患,导致高压线通过杨树漏电,致使原告养殖的猪被电伤、电死,故应当担责,赔偿原告方的相关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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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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