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五居民可以起诉当地水厂么
兰州局部自来水苯指标超标事发后,当地五居民将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告上法庭。4月14日上午,兰州中院立案庭表示不予立案,因公民个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4月14日下午,兰州市民吴天英也向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兰州威立雅水务公司提供其近一年来水质检测的真实数据,并进行民事赔偿和公开道歉。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已经收下起诉材料,但暂未做出是否立案决定。
参与起诉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的兰州居民称,4月14日上午,兰州中院立案庭工作人员,拒绝接受他们提交的任何起诉材料。兰州中院立案庭表示,公民个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故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节选自新华网“兰州5居民起诉当地水厂 法院拒受理称其无资格”)
李华阳律师: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意义上的公益诉讼,既可以由该事件的利害关系人提起,亦可以由非利害关系人提起。只有由非利害关系人提起的公益诉讼,才应该受到民事诉讼法第55条的限制。如果是由利害关系人提起的诉讼,不能因其涉及公益而剥夺利害关系人的诉讼权利,因为对他们来说,这不但是公益诉讼,亦是侵权诉讼。
本案中,五名原告均为该事件的利益关系人,且其要求的侵权赔偿仅针对自身受损的权益,故该法院用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来拒绝受理该案欠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