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法师”治病反被“法师”带野外强奸
3月27日晚上,女事主因家公精神有点问题,便请来一个自称“法师”的老乡到家中做法事。当晚9时许,“法师”在屋内不时烧香、烧纸,直到凌晨时分,“法师”要求到外面做法事,将女事主带到屋外对开约500米的一片草地,并提出在做法事期间,女事主的老公不得靠近,不然法事就不灵验。施法期间,“法师”恐吓事主,要求与其发生性关系,称只有这样,事主家人的病才能好,要是不顺从,就连事主都会死。
女事主过于惊恐便与其发生性关系。事发后,惊觉上当的女事主随即向洲边社区民警中队报警,通过调查,办案民警迅速在南海区的一机械加工厂内抓获涉嫌强奸嫌疑人。经审讯,嫌疑人陆某(男,53岁,贵州人)如实交代了其于3月27日晚对女事主实施强奸的犯罪事实。
目前,嫌疑人陆某已被我局依法刑事拘留。
(节选自中国新闻网:“法师”将女雇主带野外强奸 称只有这样才灵验)
李华阳律师: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本案中,女事主因治病请“法师”到家中做法事,被“法师”陆某带到屋外对开约500米的一片草地,对其进行恐吓后,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法师” 陆某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构成强奸罪,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