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称房给儿子 父亲事后反悔
父母离婚时签协议,约定将名下房产过户给儿子,后因父亲反悔被儿子起诉。近日,通州法院受理了此案。
小王诉称,2012年9月7日,他的父亲王先生和母亲徐女士因感情破裂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名下位于通州区的房产归儿子小王所有,暂时归男方负责代管,因小王尚未成年,男方保证于小王成年之后(2013年10月17日)必须过户给小王。
去年9月7日,徐女士突然接到房产中介职员电话,问询上述房屋是否出售,说有人于当日在其公司做了登记,要出售这套房。小王说,母亲告诉他后,他才得知父亲意欲出售房屋。同年10月17日后,他要求父亲依约将房屋过户至他名下,遭到拒绝,他起诉要求确认父母签署《离婚协议书》中的赠与部分合法有效,要求父母将上述房屋过户至他名下。
王先生不同意小王的诉求,称已经反悔,要求撤销赠与,并称儿子与他的感情已经很淡,如把房子过户给儿子,他就什么都没有了。徐女士则同意儿子的诉讼请求。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节选自人民网:离婚时称房给儿子父亲事后反悔被告)
李华阳律师:
《合同法》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男女双方的离婚协议中有关房子的处理条款属于婚姻关系中有关财产处理的条款,不适用于合同法中一百八十六条赠予合同的有关规定,离婚协议不仅经双方签字同意,而且经过了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具备法律效力,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另外,人民法院对订立财产分割协议,只要是在正常情况下签订的,即只要双方不存在订立协议时欺诈、胁迫等特定情况下,就是认可其效力的。因此,双方在离婚协议时没有欺诈、胁迫等特定情况,房子无需重新处理。故王先生不能要求撤销赠与,其应依照协议约定将房屋过户给小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