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郭某购买了一辆运沙车从事运输,并聘请了具有8年驾龄的李某做司机。2013年11月6日,李某在驾驶该辆运沙车运沙时与王某驾驶的大货车发生追尾,造成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该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伤愈后向法院起诉,要求雇主郭某承担赔偿责任。
(节选自中国法院网“雇员发生交通事故负全责 雇主应否担责”)
李华阳律师: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李某受雇于郭某,双方形成劳务关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李某作为有多年驾驶经验的老司机,在运输货物过程中,追尾他人驾驶的车辆,并负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该行为的发生完成是由其一人过错造成,其自身应当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郭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