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学生在校园玩耍受伤学校应否担责
问:我儿子今年14岁,就读于某初中。2014年2月19日,儿子课间休息到操场玩耍,被停放在斜陡坡的一辆摩托车突然倒下砸伤儿子腿部,致其小腿处内骨折,花去医疗费等费用1万多元。我找学校要求赔偿,学校以我儿子属限制行为能力人,对其伤害自己应承担过错责任为由,只愿承担小部分责任。请问,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伤害就该自己承担大部责任吗?
(节选自中国法院网“未成年学生在校园玩耍受伤学校应否担责”)
李华阳律师: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校园受到伤害,不应简单让其自担大部责任。你儿子被停放在学校的摩托车砸伤,事发时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应尽到合理教育、安全管理的义务。学校没有尽到充分的安全管理义务,应对你儿子受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