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犬车祸丧命 主人可否要求精神赔偿
2013年3月2日,杨先生和朋友郎先生牵着爱犬出门买东西,不料遭遇车祸,郎先生受伤入院,而爱犬金毛却被当场撞死。事故责任认定书下来了,大货车全责,但狗狗的赔偿怎么办?双方一直没达成一致。
杨先生说,3月2日晚上7点多,他和朋友出门打算到超市买点东西,还带上了自己的爱犬金毛。朋友郎先生牵着狗狗,行至青羊区红碾村一大道路口时,一辆大货车从身后驶来,先撞到了狗,牵着狗狗的郎先生往前扑到,狗狗死了,郎先生也被撞伤。
报警处理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显示,大货车一方全责。郎先生在医院接受治疗,大货车一方愿意赔偿。但对于丧身车轮的狗狗,双方却无法达成一致。杨先生说,狗狗他饲养了一年,有深厚的感情。包括当初购买小狗的钱、饲养费和精神损失费,杨先生索偿2万。对此要求,大货车司机没有同意,拒绝赔偿。
(节选自中国新闻网“爱犬车祸丧命主人索赔遭拒 律师:宠物属个人财产”)
李华阳律师: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案中,大货车司机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交通事故导致郎先生受伤住院,该司机应对郎先生进行赔偿。但狗狗不能作为事故的主体,它只能算作主人的财产,它被撞死造成了狗主人的财产损失,责任方应该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赔偿。狗主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