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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医疗产品体内断裂致腰椎体畸形谁担责

2014-04-18 15:41:52 作者:李华阳 21人浏览 0人评论

 缺陷医疗产品体内断裂致腰椎体畸形谁担责

   骨折手术明明很成功,治愈出院两年后,腰椎竟然畸形了。检查结果让患者孙霞(化名)大吃一惊,原来,是手术植入的内固定物在其体内发生了断裂。孙霞认为该内固定物存在质量缺陷,遂将医院和医疗器械生产商上海某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医疗产品责任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某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3920.11元。

   2009131日,孙霞因交通事故受伤入住某医院,被诊断为L1椎体压缩性骨折、左距骨开放性撕脱骨折、左踝关节开放性脱位等。同年26日,该医院对孙霞实施了腰椎骨折内固定手术,41天后治愈出院。2011222日,孙霞再次进入该医院治疗,经诊断为椎体骨折术后成角畸形,内固定物断裂。同年34日,她不得不进行了二次手术。原告孙霞诉称两被告销售的产品存在质量缺陷给其身体造成巨大损害,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496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医院在给原告所行手术中使用的内固定产品存在缺陷,在正常使用期内在原告体内发生断裂,造成原告人身损害,不符合消费者对产品安全性的合理期待,应当承担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销售者责任。被告某医院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其他销售者或生产者追偿。

  另外,被告上海某公司提出,其与被告某医院购买该医疗产品的济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存在代理经销关系。上海某公司是美国某胸腰椎后路固定系列产品在中国境内的代理经销商,此类产品在进口中国前,已根据中国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检验,并取得了合法销售资格。被告某医院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植入原告体内的内固定物产品,确系被告上海某公司销售的产品,且该产品也并非被告某医院直接从上海某公司购得。因此,原告要求被告上海某公司承担产品销售者的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东港法院在对原告的损失进行分析确认后作出上述判决。

    (节选自中国法院网“缺陷医疗产品体内断裂 腰椎体畸形诉赔获支持”)

  

  

  

  李华阳律师: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因医疗器械的缺陷造成患者损害,患者可以向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追偿,这里医疗机构承担的是不真正的连带责任。

  本案中,被告某医院在给原告所行手术中使用的内固定产品存在缺陷,在正常使用期内在原告体内发生断裂,造成原告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某医院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其他销售者或生产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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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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