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协议离婚半年 还可以再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问:林某和张某夫妻感情不和,且林某在外面有外遇,两人打算离婚,孩子随张某生活。但两人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发生分歧。林某认为财产应该平分,但是张某认为林某有外遇,且孩子随自己生活,财产应该多分。请问法律在处理夫妻离婚财产上是怎么规定的?
(节选自中国法院网)
李华阳律师: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根据你的陈述,你在离婚协议中并没有明确放弃精神损失赔偿,而且你们协议离婚才半年,只要你确实有前夫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你可以向法院起诉前夫,要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