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约定归一方所有的房产能否用于偿还另一方所欠债务
问:婚姻存续期间石某和李某共同以石某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子。2008年,石某与李某约定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房子归李某所有,但至今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离婚后石某向曹某借款30万元,因没有偿还被曹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执行的时候,查封离婚协议规定归李某所有的房子。请问离婚协议约定的房子为什么被用来偿还石某的债务?
(节选自中国法院网“离婚协议约定归一方所有的房产能否用于偿还另一方所欠债务”)
李华阳律师:
《物权法》 第六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我国《物权法》对房产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本案中涉及的房产登记在石某名下,在法律上仍视为石某的财产。当曹某与石某因民事纠纷向法院主张合法权利时,法院可以依法处置该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