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住院输血后夫妻相继染艾滋 _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_律法网
 
会员中心 忘记密码? 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找律所 找案例律师文集 法律新闻法律知识法律文书
律师专栏 > 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 法律案例正文

女子住院输血后夫妻相继染艾滋

2014-04-22 9:32:32 作者:李华阳 37人浏览 0人评论

 

  一次治病时输血,萧县人许岚不幸感染了艾滋病病毒。 13年后,她和丈夫柳林都被确诊为艾滋病患者。 2008年,许岚因病去世。柳林的病情也日益严重,身体每况愈下。柳林将萧县人民医院告上了法庭。后经一、二审,省高院最终判令萧县人民医院赔偿柳林各项损失共计30余万元。    2006年下半年开始,许岚感到身体无力,经常发热、咳嗽。她以为是普通的感冒发烧,却一直没有治疗好。 2008年5月26日,许岚在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诊治,经病毒全项检查,认定为艾滋病患者。    2008年6月20日,萧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将许岚、柳林的血清样本送安徽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确认许岚和柳林的HIV-1抗体均为阳性。2008年7月28日,许岚经治疗无效死亡。    从2012年开始,柳林的身体状况也每况愈下,进入发病期,已基本丧失了劳动能力。    莫名其妙地患上了艾滋病,柳林和妻子许岚曾一度无法理解,不知病毒从何而来。很快,他们将怀疑的目光转向了萧县人民医院。原来,1995年10月,许岚因盆腔包块和子宫肌瘤,到萧县人民医院妇产科住院治疗。当年10月14日,萧县人民医院为许岚输血400ml,第二天手术时又给许岚输血400ml。不过,两次所输血液均未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    最终,他们的怀疑得到了证实。后经安徽省高院确认,许岚感染艾滋病病毒系萧县人民医院给其输血所致,而柳林感染艾滋病病毒是许岚传染所致。    2012年7月,柳林向宿州市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1、萧县人民医院赔偿柳林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3.9万余元;2、萧县人民医院支付柳林后续治疗费200万元或以每年30万元的标准支付柳林生存期间的各项费用。    不过,萧县人民医院认为,没有证据可以证明柳林的生病与其医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宿州市中院审理认为,柳林要求萧县人民医院赔偿损失的请求应予支持,但柳林提出的后续治疗费和误工费的支付标准没有依据,不予支持。据此,该院判令萧县人民医院赔偿柳林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0余万元,并驳回了柳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都提起了上诉。昨天,记者获悉,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双方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节选自网易新闻“女子住院输血后夫妻相继染艾滋 医院赔30余万元”)     李华阳律师: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本案中,许岚在住院治疗期间,由于医护人员在输血过程中未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导致自身在输血后患上艾滋病并传染给丈夫柳林。整个事件是由医院医务人员的过错引起的,故该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

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关闭
4006-222-148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关于网站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用户反馈 | 广告招商 | 友情连接 | 联系我们 | 草明新闻 | TOP热卖 |
CopyRight 2006-2011 www.1148.cn,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371-63691829 邮箱:law(艾特)88148.com
律法网 www.1148.cn「版权所有」备案号:豫ICP备2021007202号-2

声明:网站所有信息均有第三方自动申请添加,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