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在他人发言后爆粗口法律分析
记者21日从陕西咸阳市政府得到证实,针对有媒体报道“咸阳官员曝粗口”事件,现已对涉事的官员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和行政警告处分。
4月19日,有媒体曝出,咸阳市一些业主3月31日集体到有关部门反映某公司因不正常供电侵害业主正常权益的问题。对此,咸阳市政府派人会同国资委、工信委及物产公司举行了协调会。当咸阳市政府指派人员发言结束时,陕西咸阳市工信委副主任唐璞爆粗口怒骂“讲的是×××,胡说八道”,之后起身离开。引起业主们的不满。
唐璞随后对媒体称:“是部门协调领导之间的对话”,“不是谩骂职工”。
咸阳市官官网发布:经查,咸阳市工信委副主任唐璞开会中爆粗口,并起身离开,不能正确履行职责,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决定给予唐璞党内警告处分和行政警告处分。
(节选自新华网“陕西咸阳爆粗口官员受党内与行政警告处分”)
李华阳律师:
《公务员法》第十二条 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第五十五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五十六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本案中,咸阳市工信委副主任唐璞在开会中爆粗口,并起身离开,违反了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应根据《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