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心如等诉南京美容医院能赢吗
18日,现代快报记者从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获悉,4月17日下午,鼓楼法院正式受理了林心如、李湘以及演员王晓丽(艺名王子子)起诉南京某民营医院集团、南京江宁某美容医院侵犯肖像权、名誉权案。其中,林心如、李湘各索赔14万元,王晓丽索赔10万元,另各含律师费4000元。除索要赔偿外,三人还同时要求江宁某美容医院断开侵权链接,并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赔礼道歉。
据悉,林心如、李湘以及王晓丽先后得知南京江宁某美容医院宣传网站上,擅自将自己的照片用于该美容医院主营的整形、美容项目的商业宣传。她们认为这家美容医院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她们的肖像权,且宣传所涉及的内容也对其形象造成了负面影响,严重侵犯了她们的名誉权。三人先后向法院提出诉讼。
记者了解到,江宁某美容医院的宣传网站,是某民营医院集团登记备案的宣传网站。而昨天在该美容医院的宣传网站上,现代快报记者并未看到三人的照片。针对这一情况,现代快报记者随后与江宁某美容医院取得联系,该院丁院长告诉记者,目前他正在外地出差,对此事尚不知情。
鼓楼区法院分管立案工作的副院长王东表示,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在受理上述三起案件后,目前尚未确定具体开庭时间。三人起诉的具体内容和是否存在侵权事实、到底该如何认定等,还有待于通过质证、庭审来最终认定。
(节选自新华网“林心如李湘诉南京某美容医院 索赔28万并道歉”)
李华阳律师:
《民法通则》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严格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一百三十九条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第一百四十条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本案中,如果江宁某美容医院擅自将林心如、李湘、王晓丽的照片用于医院主营的整形、美容项目的商业宣传,那么该医院此举不仅侵犯了林心如等人的肖像权,且宣传所涉及的内容也对其形象造成了负面影响,严重侵犯了她们的名誉权。对此, 江宁某美容医院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