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相亲到男方家中做客被强奸咋处理
30岁的女子王某是北高人,离异单身后一直没能组建新的家庭。而32岁的涵江人杨某在离异后也是一直打着光棍。今年3月份,王某家人托人帮其介绍对象,有人就将在杨某介绍给了王某。王某为寻如意郎君不远千里与杨某相亲,相亲后就一直主要靠电话联系。
4月13日9时许,王某应杨某邀请,来到杨某家中看家庭环境,没想到杨某没过多久就开始对王某动手动脚。王某觉得两人才认识,还不了解,于是就拒绝了杨某的非分要求,但杨某强行将王某控制到屋内并发生性关系。
第二天,王某将此事告诉家人,在家人的鼓励下终于鼓起勇气向警方报案。4月14日,涵江刑侦大队办案民警经过耐心动员,成功督促涉嫌强奸犯罪嫌疑人杨某到大队投案自首。
(节选自中国新闻网“女子赴相亲对象家做客 被其强行带入屋内强奸”)
李华阳律师: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法》第六十七条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本案中,杨某在相亲过程中强行与王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涉嫌强奸罪;事后在家人的鼓励下向警方投案自首,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