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相亲到男方家中做客被强奸咋处理 _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_律法网
 
会员中心 忘记密码? 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找律所 找案例律师文集 法律新闻法律知识法律文书
律师专栏 > 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 法律案例正文

女子相亲到男方家中做客被强奸咋处理

2014-04-22 15:34:12 作者:李华阳 34人浏览 0人评论

  女子相亲到男方家中做客被强奸咋处理

  30岁的女子王某是北高人,离异单身后一直没能组建新的家庭。而32岁的涵江人杨某在离异后也是一直打着光棍。今年3月份,王某家人托人帮其介绍对象,有人就将在杨某介绍给了王某。王某为寻如意郎君不远千里与杨某相亲,相亲后就一直主要靠电话联系。 

  4月13日9时许,王某应杨某邀请,来到杨某家中看家庭环境,没想到杨某没过多久就开始对王某动手动脚。王某觉得两人才认识,还不了解,于是就拒绝了杨某的非分要求,但杨某强行将王某控制到屋内并发生性关系。

  第二天,王某将此事告诉家人,在家人的鼓励下终于鼓起勇气向警方报案。4月14日,涵江刑侦大队办案民警经过耐心动员,成功督促涉嫌强奸犯罪嫌疑人杨某到大队投案自首。

 (节选自中国新闻网“女子赴相亲对象家做客 被其强行带入屋内强奸”)

  

    李华阳律师: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法》第六十七条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本案中,杨某在相亲过程中强行与王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涉嫌强奸罪;事后在家人的鼓励下向警方投案自首,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

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关闭
4006-222-148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关于网站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用户反馈 | 广告招商 | 友情连接 | 联系我们 | 草明新闻 | TOP热卖 |
CopyRight 2006-2011 www.1148.cn,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371-63691829 邮箱:law(艾特)88148.com
律法网 www.1148.cn「版权所有」备案号:豫ICP备2021007202号-2

声明:网站所有信息均有第三方自动申请添加,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