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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铺客车燃烧致42死法律分析

2014-04-22 16:05:32 作者:李华阳 33人浏览 0人评论

卧铺客车燃烧致42死法律分析

  18日下午,河南省高院在网上公布了2011年7月22日发生的造成42人死亡的特大卧铺客车燃烧事故案的二审判决,河南省高院裁定,维持信阳市中院一审对相关责任人杨立论、杨立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另外5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年至2年的判决。此外,威海交运集团已赔偿受害人亲属各项损失共计229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杨立良经营管理的山东省淄博市汇昌石化助剂有限责任公司和山东省淄博市佳泽化工有限公司在生产、销售偶氮二异庚腈过程中违反规定,在产品上未粘贴危险化学品标签,未委托有资质的车辆运输,而是采用火车、大巴、快递等运输方式。2011年7月21日10时许,汇昌公司工作人员张辉(已死亡)在威海将10箱偶氮二异庚腈装上开往长沙的鲁K08596长途客车,后张辉又让杨立论将5箱偶氮二异庚腈送至高速公路立交桥上,当鲁K08596客车到达后,一起堆放在客车车厢后部。

  该车核定载客35人,行至山东省菏泽市境内时已超载至47人。22日3时40分许,该车行驶到京港澳高速938km+115m处,因偶氮二异庚腈在不符合危险品包装、运输的环境中长时间挤压、摩擦,受热分解,发生爆燃,致42人死亡。

  (节选自中国法院网“河南卧铺客车燃烧致42死案终审宣判:2人获无期”)

   

  李华阳律师: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杨立良、杨立论等人采用火车、大巴、快递等运输方式,运输未粘贴标签的危险化学品,最终导致爆燃,致42人死亡,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杨立良、杨立论等人的行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列车安全管理人员对上车乘客不履行“三品”检查职责,疏于履行对该车的监督管理义务,以致于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相关责任人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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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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