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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骑车撞行人后倒地身亡 行人有责任么

2014-04-24 9:18:58 作者:李华阳 73人浏览 0人评论

老人骑车撞行人后倒地身亡 行人有责任么

一名75岁的老人,骑电动车时撞了行人,行人伤无大碍。但老人倒地后一动不动,行人吓得跑掉了。后来,老人经抢救无效死亡,行人属于肇事逃逸。近日,交警一大队将逃逸的行人李某抓获归案,目前他已被刑拘。据了解,此次交通事故责任仍在调查处理中。

4月17日上午11点56分,交警一大队接到报警。报警人称,在中山门大街的南京理工大学校门口对面,一名老人骑车摔倒在地,躺在地上一动不动。交警赶到现场时,受伤的老人已被120送往医院急救。报警人称,他没看到老人是如何倒地的。交警走访得知,老人是撞到了一名行人后倒地的。据目击者称,老人骑车由东向西行驶,电动车车头撞到了行人的腿部,行人无大碍,但老人摔倒在地。4月18日,老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民警通过大量走访,锁定这名行人是附近一家商店的工作人员。4月19日,交警一大队民警将行人李某抓获归案。李某说,事发后,他看到老人躺在地上不动了,便躲在现场周围观察情况,发现民警当时没有找到他,他就抱着侥幸继续躲避。目前,李某因肇事逃逸已被刑事拘留。不过,这起交通事故的责任,仍在调查处理中。

据交警介绍,对于类似的事故,有些人存在认识误区,认为是骑车人撞了人,所以和行人没有关系。其实,发生这样的事故,行人应该立即报警,并积极救助伤者,至于事故责任,要等交警调查后认定。针对本起事故,交警分析说,行人李某横跨禁止通行的中央绿岛,并横穿机动车车道,存在违法行为,同时骑车人死亡,李某被刑拘是因为涉嫌交通肇事罪。

   (节选自人民网“老人骑车撞行人后倒地身亡 行人涉交通肇事被拘”)

   

李华阳律师: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六十三条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交通肇事罪是指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都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只要其有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并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遭受产重大损失的交通肇事行为,他就构成交通肇事罪。

本案中,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横跨禁止通行的中央绿岛,并横穿机动车车道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如果在事故责任认定中李某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那么李某的行为将涉嫌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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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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