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上班首日猝死 招聘单位是否应该赔偿
韩先生到超市上班首日突发疾病死亡,招聘单位拒绝承认劳动关系和工伤赔偿,被家属起诉。近日,通州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韩先生的妻子和儿子称,2012年3月23日,韩先生经物美大卖场的一名营业员介绍,到北京一家保洁服务公司应聘为员工。同年3月25日,韩先生被保洁服务公司派遣到门头沟的一家物美大卖场正式上班,负责管理购物车。当天下午3时30分许,韩先生在工作时突发疾病,送到医院半小时就去世,经诊断为心源性猝死。
在工伤认定过程中,保洁服务公司否认与韩先生存在劳动关系,但法院最终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013年12月4日,通州区人社局认定韩先生属于工伤死亡,但保洁服务公司没有给韩先生缴纳工伤保险且拒绝进行工伤赔偿。经过通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仲裁,保洁服务公司需要支付丧葬费3.1万余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9万余元。
保洁服务公司不同意仲裁结果,向通州法院起诉,称公司并没有录用韩先生为员工,不同意支付家属任何费用。不过,对于法院判决书已经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也没有相反证据反驳。
家属一方除了仲裁委的裁决结果,还要求保洁服务公司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20万元及医疗费500元。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节选自新华网“男子到超市上班首日猝死 招聘单位否认劳动关系”)
李华阳律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本案中,韩先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韩先生构成工伤。如果保洁服务公司未参加工伤保险,那么对于韩先生受到的伤害,该保洁服务公司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