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老师以做游戏为名猥亵女生咋处理
教师,本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然而身为无为县的小学教师高某某却利用教学的便利,多次猥亵并强奸幼女,其行为严重侵犯了人民教师这一光荣称号。
自2011年下半年以来,高某某对单独留校打扫卫生或单独在教室里的一、二年级女学生,以“做游戏”为名,实施强奸。高某某用此手段多次强奸该校女生五人。2013年,高某某均以检查学生有无尿裤子为由,对六名儿童多次进行猥亵。
年近花甲的高某某到案后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在审理过程中,法官们一致认为“为人师,重德,德高才能育人”,而被告人高某某身为小学教师却采取淫秽下流的手段多次分别对多名未满十四周岁的女学生进行强奸和猥亵,其行为分别构成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被告人高某某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学校的教学秩序,极大地伤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情节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影响极其深远,社会危害性极大,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该案进行宣判:被告人高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芜湖日报 梁莹 丁全)
(来自中国新闻网)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者满足实施者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包括男童和女童)实施的淫秽行为。本案中,高某某身为教师却行恶事,以淫秽下流的手段对多名不满十四周岁的孩子实施强奸和猥亵,性质恶劣,构成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