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记者被警察验尿”合法么
据浙江省苍南县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苍南Police”消息:24日,苍南县公安局获悉网传“女记者被尿检”一事的情况后,迅速针对该记者反映的问题进行核查。经查,事情发生在4月24日。
当日上午10时许,苍南县公安局灵溪新区派出所民警根据线索对灵溪镇某宾馆进行涉毒检查,检查是在该宾馆女服务员白某的配合下进行。核查后,苍南县公安局发现虽然民警是在正常履职,但在执法过程中确实存在未主动出示证件、没有女性工作人员配合的不规范问题,给该记者带来了不便和困扰。苍南县公安局深表歉意,敬请谅解。同时,苍南县公安局称将以此为戒,立即进行整改。对涉及此事件的警务人员将严肃依规做出处理。
苍南县公安局还再次感谢社会各界对其工作的监督。
(节选自人民网“浙江苍南县公安局回应‘女记者被尿检’:民警正常履职”)
李华阳律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第一百三十条 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本案中,灵溪镇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未主动出示证件,在检查妇女的身体时也没有女性工作人员配合。该民警的做法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是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