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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公务员丢失几十张卡法律分析

2014-04-28 12:17:30 作者:李华阳 11人浏览 0人评论

醉酒公务员丢失几十张卡法律分析

    2012年12月6日晚,有人在江苏太仓“烟雨江南”论坛爆料称,太仓一公务员醉酒后将手包遗落在出租车上,里面有购物卡、洗浴卡、银行卡等各类卡片几十张,卡面金额合计3万多元。此事经过网络发酵,这名公务员有了个外号“卡哥”。太仓检察院据此展开调查,发现“卡哥”是太仓市沙溪镇建设管理所原副所长沈永刚,其存在受贿34万余元的腐败事实。随着“卡哥”的落马,检察机关顺藤摸瓜,又查处了太仓沙溪、双凤两镇6名干部,向这些干部行贿的工程老板最终也难逃法网。

  “卡哥”名声大噪的第二天,太仓市检察院就注意到了这条网络反腐线索。经过调查,“卡哥”正是太仓市沙溪镇建设管理所原副所长沈永刚。侦查员发现,太仓市永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连彩和其哥哥在沙溪、双凤镇均承接了大量市政、道路工程,并且有人多次举报吴氏兄弟向相关领导干部行贿,种种迹象表明,沈永刚可能就是吴氏兄弟行贿的对象之一。

  2012年12月,吴氏兄弟交代,他们曾花10万元给沈永刚买车,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沈永刚只得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经济问题。去年3月7日,沈永刚因涉嫌受贿被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办案查明,2006年至2012年,沈永刚在担任太仓市沙溪镇建设管理所副所长期间,在负责市政建设等工作过程中,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4万余元。

  (节选自新华网“江苏一官员酒后打车遗落数十张卡牵出腐败窝案”)

   

   李华阳律师: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本案中,沈永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涉嫌受贿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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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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