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楼花盆坠落砸死行人谁来赔
搁置在4楼公共楼道窗台上的花盆突然坠落,正巧砸中了楼下行人,并致其死亡。这就是去年9月19日发生在青山的“夺命花盆案”,青山区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花盆主人——一对年过花甲的老夫妻赔偿46.75万元。
对于此案中的原告、16岁的青山某高中生小潘来说,2013年9月19日是她一生中最悲痛的日子,这天是中秋节,最疼爱她的父亲因被楼上掉下来的一个花盆砸中头部,永远地离开了她。
当天下午5点40分,其父亲潘先生准备进入红钢城二街坊某门栋3楼回家,刚走到门栋口,突然被楼上一个坠落的花盆砸中头部倒地不起,随后,他被送到武钢总医院抢救,下午5点55分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青山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对现场进行了勘查,确认潘先生是被4楼楼道栏杆上落下的花盆砸中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青山红钢城派出所对现场走访和调查,对住在四楼的65岁住户崔某、张某夫妇进行了询问,崔某、张某夫妇均承认,砸到人的花盆是他们家放在四楼过道上的,花盆平时都是张某打理,张某承认当天下午对其种植辣椒的花盆浇过水。
2013年10月21日,青山红钢城派出所出具情况说明:认为潘先生被高空坠落花盆砸中致死事件非刑事案件。
随后,潘先生16岁的女儿小潘,将住在4楼的邻居崔某、张某夫妇告上法庭。她诉称,崔某、张某夫妇俩平时在花盆内种植物,但从未对其管理的花盆采取过安全防护措施,直接导致其父亲死亡,并索赔50万元。
在审理过程中,青山区法院的法官曾到实地调查走访,有住户指认放置在四楼过道平台上的花盆就是被告家的,平时还看见张某浇过水。
青山区法院综合各种证据后,认为各方证据相互吻合,足以认定砸死潘先生的花盆系被告崔某、张某所有和管理。
青山区法院还认为,公民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权,因被告崔某、张某所有和管理的花盆落下砸中潘先生头部致其死亡,被告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故其应对潘先生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
(节选自新华网)
李华阳律师: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建筑物上的搁置的花盆发生坠落造成潘先生损害,两被告作为花盆的所有人,对于其使用的花盆,疏于管理和维护,致使其坠落,其本身存在过错,且花盆坠落与原告之父的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两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