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销售假冒"三星""小米"手机惹大祸
假冒“小米”、“SAMSUNG”等品牌手机在电子市场销售,2个月销售30万余元。4月23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24岁辽宁男子罗志强有期徒刑3年,罚金20万元;判处25岁河南男子吴昊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罚金2万元。此案系海淀法院开展“三合一”审判以来,公开宣判的涉及侵犯名牌手机商标权的一起典型案件。
2013年3月至2013年5月间,被告人罗志强雇佣被告人吴昊等人在海淀区中关村科贸电子城三层的柜台销售“小米”、“SAMSUNG”等品牌手机,其中“小米”、“SAMSUNG”品牌手机的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4万余元。
2013年5月13日,被告人罗志强、吴昊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当场从其柜台内起获“SAMSUNG”牌手机37部;从被告人罗志强位于海淀区正白旗暂住地起获“小米”牌手机11部。经认定,上述手机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4万余元。
据被告人罗志强供述,2012年大学毕业后来到北京中关村打工的,开始是给别人打工,从2012年3月份其开始自己干。后来发现卖假货比真品挣钱更快,所以就开始销售假冒手机。跟他一起干的还有吴昊等三人,都是他雇的人。他都是从深圳的上家拿货,商标就是购买假手机时给带的,购买假手机主要是中关村的商户,再由商户卖给消费者。罗志强表示,他知道这是违法行为,但就是想多挣点钱。
(节选自中国法院网“两男子销售假冒"三星""小米"手机分获刑罚”)
李华阳律师:
《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行为。
本案中,罗志强伙同吴昊,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且销售金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