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广场舞音量大 醉汉鸣枪抗议
因不满邻居跳广场舞放音乐音量过大,56岁的施某与邻居发生争吵,此后施某拿出家中藏匿的双筒猎枪朝天鸣枪发泄。
据检察机关指控,施某1994年至2013年8月间,在其位于昌平区的家中,藏匿双筒猎枪一支。2013年8月30日晚上8点左右,施某因跳舞放音乐音量大之事与邻居发生争吵,后持其藏匿的猎枪朝天鸣枪。经鉴定,该猎枪为制式枪支。检察机关认为,应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施某说,他喜欢清静,睡眠也不太好。原本他住在五环边,后因为感觉路边过车太吵,就在昌平区一个废弃的老水泥厂附近租了一块地盖了个小院“躲清静”,没想到“到这以后更吵了”。施某说,在他院子的旁边有个小广场,每天早晚都有一帮人在小广场上跳广场舞,而且放很大的音响,“他们放的音乐低音很吵,震得我脑袋直疼,吵得我根本睡不了觉”。
因为跳广场舞的大妈影响了自己的休息,施某曾多次和组织跳广场舞的郭某交涉,但是一直都没有效果。
事发当天,施某喝多了酒,听到住处附近又开始放音乐,施某气不打一处来,抄起家中藏匿的一把双筒猎枪走出家门朝天放了一枪。
邻居郭某证实,事发时施某先是拿枪吓唬他,两人吵了几句,施某往回走,此后不久他就听到“砰”的一声枪响。朝天鸣枪之后,施某又放出自己饲养的三只藏獒冲进跳舞人群,将跳舞大妈吓得四散而逃。
因郭某等人报警,公安机关来到施某的家中将其抓获,在起获枪支的同时,还起获了4发未用的子弹。当时,施某因醉酒神志不清醒,警方于次日对他进行了讯问。
在说到为何朝天鸣枪时,施某说,是因为积怨已久,找不到发泄的出口,“这就跟人急了要摔锅砸碗一样,就想拿些东西出气”。
(节选自中国法院网“不满广场舞音量大 醉汉鸣枪抗议获刑6个月”)
李华阳律师: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本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本案中,施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藏匿枪支,其行为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