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工程因利益分配不均阻止施工 行为人是否违法
问:我公司经政府部门的合法手续审批成为某楼盘开发项目的业主。2013年,池某以该项目的投资人之一,强行霸占在建工程的一楼门面,导致工程无法正常施工,双方多次协商未果。请问池某的行为是否确实在法律上有理由?我公司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节选自中国法院网)
李华阳律师:
《物权法》第六十八条 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企业法人以外的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本案中,池某是否作为投资人,是池某与该项目其他投资人之间的关系,与其是否应该占用该在建工程中的门面不存在利害关系,池某对该工程没有私自占有的权利。你公司可以诉请法院要求池某停止侵害、排除妨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