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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工作时间突发病死亡谁担责

2014-04-29 8:28:12 作者:李华阳 41人浏览 0人评论

非工作时间突发病死亡谁担责

受人雇佣从事货物运输工作,但不幸在非工作时间突发疾病,后经抢救无效而死亡。事发后,死者家属起诉雇主,要求对方赔偿其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7.9万余元。而雇佣认为死者虽是因工外出,但其是因自身突发疾病而死亡,且是在非工作时间发病,因此认为对于死者的死亡其并无过错。2014年4月24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巩义市涉村镇村民王军(化名)是一名有着多年驾驶经验的老司机,2013年2月起,其受贺先生、张先生、李先生三人雇佣从事货物运输工作。2013年10月14日,王军驾车前往甘肃省兰州市送货,到达目的地后,在吃过晚饭,等待他人卸货期间,王军突然感觉身体不适,后其在同车司机的陪同下前往医院就诊,其病情经诊断为:主动脉夹层破裂、升主动脉瘤。而后,贺先生及时通知了王军的亲属,王军的父亲于次日到达其就医处,期间雇主贺先生为其支付医疗费3000余元。但不幸的是,两天后,王军突然意识丧失,后经抢救无效而死亡。

事发后,贺先生、张先生、李先生三人作为死者王军的雇主,愿意赔偿其家属3万元,但王军的父母、妻儿认为其损失远不止3万元。双方之间因赔偿数额而产生纠纷,多次协商无果后,无奈之下,王军的家属起诉至巩义市人民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37.9万余元。

巩义市法院审理查明,死者王军的家属因其死亡而共遭受的经济损失为25.1万余元。但对于赔偿责任划分,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死者王军生前虽为被告贺先生、张先生、李先生三人的雇员,且是在异地从事雇佣活动中死亡,但王军是在休息期间自身突发疾病,住院治疗两天后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的,因此,对于王军的死亡,三被告并无过错。

   (节选自中国法院网“因工外出非工作时间突发病死亡 雇主亦需赔偿”)

   

李华阳律师: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王军受雇于贺、张、李三人,双方之间成立劳务关系。在该事件中,王军因在休息期间自身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王军未能注意身体,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自身存在过错,应对自己的死亡负责。作为雇主的三人在事情发生时已及时将王军送至医院抢救并垫付医药费,雇主三人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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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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