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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坐牢地铁站口挟持人质是何性质

2014-04-29 17:31:17 作者:李华阳 29人浏览 0人评论

想坐牢地铁站口挟持人质是何性质

    昨晚9时许在轨交1号线上海南站5号口地下通道内,一男子持刀挟持了一名女孩。劫持事件僵持一段时间后,一名上海大叔冲上去,将女孩救下。新民网记者了解到,该男子自称两天没有吃饭,想坐牢。

  多位网友发微博称昨晚在上海南站5号口地下通道,发生持刀挟持人质事件。一名网友目睹了劫持过程。一女孩被一陌生男孩拿一把约三十厘米的刀架在脖子上,两人都打着哆嗦,女生被吓哭,眼睛都哭红了。在他们旁边站着一对情侣,女的斥责男孩赶紧住手,男的则在拨打电话报警。

  网友“佳子新家”发微博称:“今天晚上9点许,回家路上在上海南站5号口听女生呼救,一个男子拿刀挟持一个女孩!我让那人放下刀,他只叫我打110。为了让他转移注意力,我大着胆子不停跟他说话,对峙之下路人渐渐汇集,最后上海大叔许一平冲上前去,终于把女孩救下。”

  新民网记者从警方获悉,4月28日21时许,警方接110报警称地铁一号线上海南站站地下通道内有人持刀挟持一名女子。民警迅速赶到现场,此时该嫌疑男子已被过路市民制服,民警将嫌疑人带回调查。经初步调查,被害人杨女士下班途经沪闵路通向上海南站的地下人行通道时,被嫌疑人任某用刀挟持。路过的市民见状便将任某围住劝他不要做出过激行为,其中一名市民趁机夺下任某的刀,将其制服交给随后赶到的警方。任某供述称其因经济拮据,为寻求解决故采取这一过激行为以引起社会关注。目前,未有人员受伤,犯罪嫌疑人任某已被警方控制,该案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节选自人民网“一男子地铁站口挟持女子 称两天没吃饭想坐牢”)

   

  李华阳律师: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

  非法拘禁罪与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绑架罪在犯罪构成上近似。非法拘禁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其目的经常表现为泄愤报复、追讨债务、显示权势等;绑架罪也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其目的是勒索钱财或满足行为人的不法要求。在界定两罪的区别时,要正确分析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关系、被告人所提出的要求实现之难易、被告人对被害人剥夺自由行为的恶劣程度、对第三人及解救方的对抗程度等,综合多方面因素情节来分析认定。

  就本案而言,任某因想坐牢而以暴力手段挟持杨女士,限制了杨女士的人身自由,看似符合绑架罪的形式特征,但任某劫持杨女士的目的是因经济拮据,想坐牢吃牢饭。在整个作案过程中,任某始终没有伤害杨女士和过往路人,也没有提出其他重大不法要求,只是让路人拨打110报警电话,给自己找一个吃牢饭的理由。根据本案情节与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来看,任某不具有与绑架罪相当的社会危害程度,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较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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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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