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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浴中心容留妇女卖淫的法律后果

2014-04-29 18:02:02 作者:李华阳 318人浏览 0人评论

洗浴中心容留妇女卖淫的法律后果

    前不久,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的民警接到群众反映称,咸阳的粤海湾洗浴中心里面只有男宾区,难道这里存在色情服务?这引起了民警的注意。

  咸阳秦都分局治安大队行动队负责人张树理:得到线索我们就公开检查,没有发现有失足妇女。

  无奈之下民警决定将明查改为暗访,希望可以找到一些蛛丝马迹。

    咸阳秦都分局治安大队行动队负责人张树理:以客人的名义(来),店家说不提供这样的服务,他们对我们侦查人员有初步的盘查,观察你有没有纹身,有没有饮酒还有很多细节要观察,他有一定的反侦察措施。

    咸阳秦都分局治安大队行动队负责人张树理:公开调查他们只有三个女性收银员,而且她们是倒班的,你看这高跟鞋、女性拖鞋不可能放置这么多。

  根据这一细节再加上整个洗浴场所只有男宾部,民警更加肯定了这家洗浴中心可能存在卖淫嫖娼行为,于是继续踩点守候。

  咸阳秦都分局治安大队行动队负责人张树理:发现那天来了两辆出租车,下来两名男性客人,我们就突击检查,现场抓获两对卖淫嫖娼人员。我们发现他2楼有个消防通道,这里又专门设置了一个门,可能我们每次在一楼检查的时候,他们得到信息以后就从这个消防通道下去有个楼梯就跑了。

  随后民警在洗浴场所内找到了大量的情趣用品,除此之外,这家洗浴场所还对女性“服务员”进行系统培训,从服务态度到着装都有具体要求及相应的奖惩制度,而且在员工休息区还贴有店内的企业文化,“积极主动 热情大方”便是整个洗浴中心对“员工”工作态度的要求。

  警察:服务一次多钱?

  洗浴中心工作人员:300,小姐拿140,店里余160。

  目前,警方已经对该洗浴场所组织卖淫的五人刑事拘留,对嫖娼及卖淫人员共16人行政拘留。

  (节选自新华网“咸阳:洗浴中心容留妇女卖淫 "服务态度"有规定”)

   

  李华阳律师: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七十五条 [组织卖淫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组织他人卖淫的,应予立案追诉。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本案中,该洗浴场所负责人以招募、容留等手段,纠集多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涉嫌组织卖淫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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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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