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冒充“黑社会”绑架婆婆啥后果
自家盖房向亡夫父母借钱未遂,河北魏县一女子竟想出冒充“黑社会”绑架婆婆,勒索公公50万赎金的闹剧。4月24日,因涉嫌绑架罪,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女)被魏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家住邯郸市魏县魏城镇年逾七旬的张英芳(化名)老人,怎么也不会想到自己会成为人质,被“黑社会”绑架。而且,“黑社会”向张英芳的老伴勒索赎金高达50万元。案件经过公安部门的缜密侦查破获,结果让所有人大吃一惊,疑犯竟是与老两口生活了近二十年的儿媳妇李某某。
42岁的李某某是河北省魏县人,1993年与同村的宋刚(化名)结婚后育有一女,1995年宋刚不幸溺水身亡。1997年郭景(化名)以入赘到宋家做养子的方式与李某某结婚,婚后又生了一子。17年来,这个重组的大家庭虽然日子过的不算富裕,但也和睦,李郭二人还主动承担了宋刚父母的赡养义务。
2013年秋天起,李某某决定在自家宅基地上盖二层楼房,因为资金紧张,多次向宋家公婆借钱遭到拒绝,便动了伪装成黑社会绑架婆婆,向公公索要钱财的念头。
2014年4月10日上午,李某某趁公公去县城买药的时机,携带事先准备好的“艾司唑仑”药片到婆婆张英芳家,让已经73岁的老人喝下放有七、八片“艾司唑仑”的水,并将署名“黑社会”的勒索信放在卧室内地面上,要求用50万元人民币赎回人质。做好一切部署后,李某某将老人带至一间无人居住的房屋内藏匿,长达三十个小时,直到案发后,民警才将老人解救送到医院抢救,张英芳虽已无生命危险,但由于年事已高,又服用了过量安定药物,至今仍长时间处于昏睡状态。 当李某某从办案检察官口中了解到婆婆目前身体状况后,后悔得捶胸顿足,为自己的一念之差酿下的祸端流泪不止。
(节选自新华网河北魏县一女子冒充“黑社会”绑架婆婆被批捕)
李华阳律师: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1)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2)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3)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绑架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行为,就应当立案侦查。
本案中,李某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骗婆婆喝下“艾司唑仑”药片,并冒充“黑社会”将其绑架,向公公索要50万巨款。李某某主观上具有勒索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绑架勒索的行为,符合绑架罪的构成特征。李某某的行为涉嫌绑架罪,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