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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手串戳伤顾客眼睛谁担责

2014-04-30 12:17:35 作者:李华阳 37人浏览 0人评论

穿手串戳伤顾客眼睛谁担责

  商贩在路口边摆摊卖手串,正持手链绳为顾客穿珠子时,用剪刀戳伤顾客致左眼球破裂伤、左眼外伤性白内障。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受理这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经该院判决,商贩赔偿顾客各项损失14万余元。

  原告李某诉称:201241日,被告贾某在顺义区某路口边摆摊出售手串等小物件。原告李某经过小摊,挑选一番后准备为自己的珠子购买手链绳穿珠子。被告手持手链绳穿珠子时,剪刀戳伤原告的左眼睛。原告受伤后在北京同仁医院治疗,诊断为:左眼球破裂伤,左眼外伤性白内障。后,原告多次到医院治疗并进行数次手术,经司法鉴定,原告左眼伤情构成八级伤残。目前,原告仍在家休息,需要后续手术及其他方面治疗,给原告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及精神痛苦。原、被告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29 280元。

  被告贾某辩称:事情的起因是原告的手链断了,主动找到被告要求把手链穿好,因双方是熟人,被告就免费帮原告穿线。原告本来是站着看被告穿线,后他突然蹲下来,眼睛碰到剪刀。所以,事故应该是原告造成的,被告没有过错。被告已先行给原告垫付部分医疗费,原告主张的部分损失不合理,不同意赔偿。

  (节选自中国法院网)

  

    李华阳律师:《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案中,依据双方陈述和相关证据,可以认定被告在使用剪刀过程中不慎导致原告左眼受伤。被告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晓在特定情况下剪刀可能导致人体伤害,由于双方在事发时距离较近,故在被告使用剪刀过程中,原告也应有合理的注意义务,故原告对造成的损害后果有一定过错。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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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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