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搭乘出意外搭乘者是否要承担责任
问:陈某是某财政所职工,因工作需要被派到外地交流工作,陈某得知好友李某有便车前往该地,于是搭乘李某便车前往,在搭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陈某受伤的事实。该事故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受害人陈某无责任。请问:李某好意搭乘陈某发生意外,是否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节选自中国法院网)
李华阳律师: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好意施惠关系,又称情谊关系,泛指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的约定或承诺。好意施惠关系的法律效果有:一、不产生合同关系,即不产生违约责任或者缔约过失责任。二、不排除侵权之债的成立,即在好意施惠关系中,如有符合构成要件的侵权发生时,仍可成立侵权之债。
该事故中,当事人之间显然为朋友之间的好意施惠行为,属于好意施惠关系。搭车者陈某与机动车驾驶人李某之间虽然成立一种要约与承诺的关系,但二者之间并不发生合同关系,他们之间不构成客运合同关系,但在搭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陈某受伤,李某在行驶过程中没有尽到谨慎注意义务,造成陈某受伤的损害后果,符合侵权的构成要件,二者之间成立侵权之债,李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