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约定利息过高法院支持吗
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对于利息,尽管债权人与债务人可自由约定,但如果约定的利息超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仍然得不到法律的保护。4月28日,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一审被告郑雪偿还原告张林借款10000元,并自2011年12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2011年12月29日,被告郑雪因资金周转所需在原告张林处借款10000元,借款时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双方在借条中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4%。该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拖欠不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并按约定支付自2011年12月29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节选自中国法院网)
李华阳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原告被告双方在借条中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4%。,因借条中关于利息为月利率4%的约定已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故借款利息未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部分法院应当予以保护,对超出部分的利息法院不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