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三次盗挖骨灰盒敲诈勒索法律分析
男子涂某出狱后来京打工,先后三次打起挖掘逝者坟墓偷窃骨灰盒,并借此敲诈逝者亲属的歪主意。一审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9个月,涂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记者昨天获悉,市三中院已受理这起上诉。
2002年5月,江西靖安人涂某就因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盗窃罪,被当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刑满释放后,涂某来京务工,这一次他对工地附近的坟地动起了歪脑筋。2009年1月份,涂某潜入海淀区某骨灰林盗窃骨灰盒1个,然后致电骨灰林管理处负责人,以将骨灰林丢失骨灰盒一事公布在网上相要挟,向其索要人民币1万元。涂某最终敲诈得手6000元,但被公安机关抓获,以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
2010年7月刑满释放后,涂某又故伎重演。去年5月初的一天晚上,涂某在通州区宋庄镇小杨各庄村,把村民宋某的爷爷、奶奶的坟墓挖开,将里面的骨灰盒盗走隐匿于周边的小树林中。然后,涂某将写有自己手机号的字条,张贴在村里多个路口。宋某打电话联系后,涂某开价1万元,后宋某自行找到被盗骨灰盒。10月5日,涂某在通州区白庙大堤附近,将张某父亲的坟墓挖开,采用同样手段,向张某索要人民币1.6万元,张某直接报警求助,民警很快将涂某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涂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9个月。宣判后,涂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据了解,市三中院刑二庭已于近日对涂某进行了提讯,现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并将于近期公开宣判。
(节选自人民网)
李华阳律师: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涂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家属骨灰盒,并用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财物,数额较大。涂某的行为涉嫌敲诈勒索罪,其在刑满释放后,在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于累犯,应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