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网购高压气枪击中村民胸口致其死亡 _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_律法网
 
会员中心 忘记密码? 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找律所 找案例律师文集 法律新闻法律知识法律文书
律师专栏 > 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 法律案例正文

男子网购高压气枪击中村民胸口致其死亡

2014-05-06 15:10:28 作者:李华阳 42人浏览 0人评论

男子网购高压气枪击中村民胸口致其死亡

    前两天,汉中南郑县大河坎镇村民胡某,在网上购买了一把高压气枪,可没想到,就在他试枪时,不慎击中了同村村民刘某,刘某后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不幸身亡。

  5月2号中午,村民胡某闲来无事,就拿出了他刚刚从网上购买来的高压气枪,想要试枪,可就在他对着门外试枪的时候,意外发生了。

  知情民警:“这个老头刚好是他(胡某)的邻居,借了他的锄头,来还锄头,(碰巧)经过门口,(胡某)三按两按,就嘣的一枪,刚好打在(受害人)胸口上。”

  据知情民警介绍,嫌疑人胡某发现自己伤了人,立即上前察看,并用自己的车将受伤的刘某送往医院。

    三二零一医院接诊医生:“入院来的时候病人是枪伤,右侧的前上胸壁有一个伤口,来了之后病人是休克状态。”

在实施两轮抢救之后,受害人刘某抢救无效,不幸身亡。据了解,嫌疑人胡某和受害人刘某是同一村村民,目前,犯罪嫌疑人胡某已被警方刑事拘留,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节选自中国新闻网)

 

   李华阳律师: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本案中,胡某在试枪过程中,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邻居刘某出现在门口,造成刘某中枪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胡某的行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根据上述解释的规定,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才成立非法持有枪支罪。本案中胡某只在网上购买了一把高压气枪,所以胡某的行为不成立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其定罪处罚。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

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关闭
4006-222-148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关于网站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用户反馈 | 广告招商 | 友情连接 | 联系我们 | 草明新闻 | TOP热卖 |
CopyRight 2006-2011 www.1148.cn,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371-63691829 邮箱:law(艾特)88148.com
律法网 www.1148.cn「版权所有」备案号:豫ICP备2021007202号-2

声明:网站所有信息均有第三方自动申请添加,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