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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自称“九天神女” 治病收钱合法乎

2014-05-06 15:17:38 作者:李华阳 11人浏览 0人评论

女子自称“九天神女” 治病合法乎

    女子自称有“天眼”,可以“发功”治愈癌症,骗取患有宫颈癌的谢某20余万元。谢某在发现“发功”治疗无效,自己的病情恶化、癌细胞扩散后报警。

  2012年5月,被害人谢某被检查出患有宫颈癌。求医心切的谢某通过朋友介绍结识石某等人。石某自称是“九天之上的大圣王朝女皇”,专门治疗癌症,声称自己能通过“天眼”看出病根,并靠发“神功”将其根治。魏某和秦某分别担任“助手”和“病友”一职,使谢某坚信了自己的选择。

  自2012年5月开始,谢某先后十几次前往石某住处接受“神功治疗”。而所谓的“神功治疗”,就是石某边用手抚摸、拍打谢某的腹部、后背、胳膊边“发功”,并在结束后让谢某喝下其制作的“天书”。石某借口治病“发功”需要,要求谢某为其购买高档香烟、茶叶等,并以给神仙上供为名索要“摆供费”。“治疗”期间,谢某还应石某的要求带石某等人去九寨沟为其“净化”。为保证治疗“效果”,石某还特意嘱咐谢某千万不要去医院检查,否则就是心不诚,会有妖魔鬼怪趁机捣乱。

  去年3月,谢某感到病情恶化,到医院检查后发现癌细胞已经扩散,连忙报案。至此,谢某为接受“神功治疗”已花费20余万元。

  (节选自人民网)

 

   李华阳律师: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自称有“天眼”,可以治愈癌症,骗取谢某20余万元,数额巨大。石某的行为涉嫌诈骗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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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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