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开公车办私事遭辞退合法吗
晓晨在一家货代公司做业务员,平时需要开车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因此公司配有一辆专门跑业务的车给晓晨使用。
几天前,晓晨驾驶公司的车刚从外面办完事准备回公司。他忽然接到朋友万某的电话,万某也在晓晨办事处的附近工作,她称自己有急事要去办理,打车要花不少钱,得知晓晨开了公司的车,万某就希望晓晨送自己一程。晓晨爽快地答应了。谁知当天晓晨开车出了事故撞伤了人,随后伤者将晓晨和其所在单位一起告了。单位得知晓晨办完业务后私自用公司的车给朋友帮忙,称其违反规章制度,因此拒绝承担赔偿伤者的责任,并要辞退晓晨。晓晨觉得自己撞伤人理应赔偿,但就这样丢了工作,他觉得很委屈。
(节选自中国新闻网)
李华阳律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员工开公司车给朋友帮忙的行为很明显是错误的。如果晓晨所在公司规定中对公司车辆使用作出这方面的管理规定,那么晓晨给朋友“搭顺风车”的行为就是违规的,如果情节严重,公司可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