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竹炭花生非可食用怎么办
田先生在某网上商城购买了台湾进口的竹炭花生,购买后发现竹炭粉非食品原料,不能食用,故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田先生起诉称,他在某网络商城购买竹炭花生50包,每包30元,共计1500元,购买时该网站在网页上介绍该食品中含有竹炭粉,并称此竹炭粉可食用,而且还称具有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食品流通许可证。购买后发现竹炭粉并非食品原料,不能食用,而且配料表中还显示其违规使用了化学物质竹炭黑色素,遂要求该网站提供该商品批次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但该网站无法提供。
田先生认为,该网站在商品网页里主动说明具有出入境卫生证书,表明被告已知晓销售进口食品必须查验相关证明文件,但当消费者索要所购食品童批次卫生证书时,被告却无法提供,证明被告事实上根本就没有相应的证书。同时,被告作为一家经营食品的公司,对食品安全相关规定的认知应高于普通大众。因此,被告的行为属于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销售的行为。原告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判令被告退回货款并支付相当于价款的十倍赔偿金。
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中。
李华阳律师: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原告田先生在被告某网络商城购买竹炭花生50包,购买时该网站在网页上介绍该食品中含有竹炭粉,并称此竹炭粉可食用,而且还称具有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食品流通许可证。购买后发现竹炭粉并非食品原料,不能食用,而且配料表中还显示其违规使用了化学物质竹炭黑色素。被告作为一家经营食品的公司,没有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食品流通许可证,被告的行为属于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销售的行为,田先生除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外,还可要求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