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如何“全身而退”
市民罗先生是一家有限公司的股东,上个月他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决定收购另外一家和他们生产经营同样产品的公司。罗先生听后坚决不同意股东会的决议,并投了反对票,怎奈最终股东会还是以法定多数投票通过了此次的收购方案。
事后罗先生大感不妙,因为公司若实施收购,那日后肯定会出现经营亏损等问题,于是罗先生想“全身而退”离开公司,可是其他的股东却不同意,罗先生深感“骑虎难下”,那么他该如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节选自中国新闻网)
李华阳律师: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案中,罗先生作为有限公司的股东,如果想退出公司,按照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可以采取股权转让方式,仅需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