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入室行窃恰逢女主人归家将其强奸法律分析
因为缺钱,4月26日晚9时许,就读于自贡荣县某中学的中学生龚磊(男,17岁),在王丽家中实施盗窃时,恰逢王丽回家,趁王丽不备,龚磊持刀威胁王丽,从其身上抢走100余元现金,并将王丽强奸。18小时后,龚磊便被荣县警方抓获。目前,龚磊已被警方刑事拘留,相关案件正在中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据荣县警方介绍,4月26日晚9时许,龚磊乘天黑无人之际,潜入荣县御景苑小区王丽(21岁)家中进行盗窃,就在龚磊四处搜索财物时,正好碰上王丽回家。龚磊趁王丽不备,随手拿起其家中的水果刀,架在王丽的脖子上,从其身上抢走100余元现金。
“龚磊在抢到钱后,见王丽有几分姿色,又强行与王丽发生性关系。”办案民警说,事后,龚磊害怕事情暴露,威胁王丽不准报警,在将其打伤后,逃离现场。
4月27日13时许,犯罪嫌疑人龚磊被警方抓获。目前,龚磊已被警方刑事拘留,相关案情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之中。(彭华荣 记者 刘瑞)
(来自中国新闻网 原题“17岁少年入室行窃恰逢女主人归家 随即将其强奸 ” )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而且只要是入室盗窃的,不管有没有偷得财物,都已触犯刑法,构成“入户盗窃”,涉嫌盗窃犯罪,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本案中少年龚磊涉嫌盗窃罪。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它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本案中,少年龚磊入室盗窃遇房主王丽回家,以刀逼房主抢走一百多元现金的行为,并非是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因此并不成立转化型抢劫,应该直接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而且是入室抢劫,属于加重情节。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案中,少年龚磊强奸王丽的行为涉嫌强奸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本案中,少年在犯罪行为结束后,因害怕事情暴露,将被害人打伤,如果伤情达到轻伤以上标准,龚磊还成立故意伤害罪。
综上,龚磊涉嫌抢劫罪、盗窃罪、强奸罪和故意伤害罪,应对其数罪并罚。因其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