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砸公交该如何处罚
44岁的陈某酒后无故毁损506路公交车。北京晨报记者近日获悉,朝阳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
陈某此前曾多次因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以及判刑。去年10月27日18点,陈某酒后在朝阳区管庄路京客隆超市北侧路东,竟然无故将停在站内的506路公交车的右侧雨刷器掰掉,并且用雨刷器将车前挡风玻璃及右侧后视镜损毁。经过鉴定,该车维修费用为3870元。在案件审理期间,陈某的家属向被害单位全额赔偿了车辆维修费用。
(节选自新华网)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本案中,陈某酒后无故毁损506路公交车,致使雨刷器、挡风玻璃及右侧后视镜被损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