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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男子怕被处罚当众脱裤假装“方便” 遭识破

2014-05-10 17:29:09 作者:李华阳 5人浏览 0人评论

酒驾男子怕被处罚当众脱裤假装“方便” 遭识破 

   5月1日下午,当涂一驾驶员酒后驾车被查后一路狂逃,见前方一条沟渠无法越过,竟立即解开裤带,就地上起了厕所,企图蒙混过关,结果被民警当场识破。

  当日下午2点30分左右,当涂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查纠酒驾时发现一辆黑色轿车在距离路口几十米处猛打方向灯,突然靠路边停了下来。民警意识到有情况,立即上前拦截。岂料该男子几个箭步窜进了前方的一块菜地,民警紧追其后,一场“闹剧”发生了:只见王某左顾右盼,环顾四周没地可躲,情急之下竟脱了裤子,蹲在那里,假装上起了厕所,活脱脱的像个演员。

  看到这么戏剧性的一幕,民警哭笑不得。原来,前方有一条沟渠,常人无法通过,正是因为这条沟渠,“截”住了酒驾嫌疑人王某的去路,民警遂示意该男子接受检查,该男子先是一本正经地假装没听到,接着有模有样地说道,“车子是我的,我肚子不太舒服,附近也没个厕所,就只能随便找个地方上厕所了。”还极不情愿地拎起了裤子,他跟着民警前去接受检查。

  经测试,驾驶员王某体内酒精含量达到48.2mg/100ml,属酒后驾驶。民警依法对其进行罚款1500元,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

  (节选自中国新闻网)

  

    李华阳律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4年5月31日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中规定,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的行为属于饮酒驾车,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行为属于醉酒驾车。本案中,驾驶员王某体内酒精含量达到48.2mg/100ml,属酒后驾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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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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