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到他人存折去领钱如何定性
问:广西钟山县李某在信用社大厅休息时,在座位上捡到一本存有18000多元的活期存款。捡起存折后,李某趁人少时,填写取款单将该存折的18000元钱取走。请问:李某的行为是构成盗窃罪还是诈骗罪?
(节选自中国法院网)
李华阳律师: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 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李某在捡得被害人的存折后,对被害人财物的保管者银行使用隐瞒真相的手段,冒用被害人的名义填写取款单,使银行相信李某就是存折的合法持有人,银行因错误的认识而处分了被害人的财物,使李某取得被害人的财物,李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而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本案中,李某在获取活期存折以及支取存折内的18000元现金时,都不是通过秘密窃取方式取得,不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行为要件,不构成盗窃罪。综上所述,李某构成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