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军事间谍案法律分析
广东近日破获一起由境外间谍机关通过网络勾联策反境内人员,窃取中国军事秘密的案件。案犯李某因泄露机密级军事秘密13份,秘密级军事秘密10份,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2000年,李某来到南方某沿海城市打工。2011年5月一天,一个陌生的QQ号请求加他为好友。“女网友”热情体贴,从工作到生活,事事关心,渐渐成为了李某的“知心人”。谁知,一个月以后,“女网友”突然告诉李某,其实“她”是个男的,名字叫“飞哥”。“飞哥”抛出的金钱诱惑,让他偷偷地向国家图书馆订购了大量只有境内专业人员才能订购的军事类书刊。从此,他开始走上了泄露国家秘密的道路。
李某受境外间谍“飞哥”指示,成为境外间谍情报机关的窃密工具,长期为其订购和提供境内内部军事刊物,并对重要军事基地进行长期定点定时观察。大量军事基地动态情况和军事装备的照片通过他的手流向境外,对国家军事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据不完全统计,2007年以来,“飞哥”利用“网上书店”、军事爱好者网站等网络渠道,在广东省策反运用12人,在全国范围内更有20多个省市40名境内人员被“飞哥”策反运用。
李某疯狂的举动已经严重威胁我国家安全和军事秘密,国家安全机关在掌握确凿证据之后,对李某实施抓捕。
(节选自新华网“广东破获军事间谍案:案犯系打工者 QQ上认识境外间谍”)
李华阳律师:
《刑法》第四百三十一条【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是指违反保守国家军事秘密法规,以非法手段,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有关国家军事秘密的情报、文件、资料和实物的行为。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和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构成要件是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构成要件的基础。从犯罪手段上看,窃取、刺探、收买的构成要件在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和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中是完全相同的;故意将军事秘密泄露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的行为,从表现看,是泄露军事秘密,但实质上是将军事秘密非法提供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因此,凡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军事秘密的,或者故意将军事秘密泄露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的,均应以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论处,不能定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和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
本案中,李某长期为境外间谍情报机关订购和提供境内内部军事刊物,并对重要军事基地进行长期定点定时观察,将军事基地动态情况和军事装备的照片发送给境外组织。李某的做法对国家军事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其行为涉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应根据刑法第四百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相应的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