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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患重症心脏病孕检医院应否赔偿

2014-05-12 10:42:56 作者:李华阳 19人浏览 0人评论

新生儿患重症心脏病孕检医院应否赔偿

    孕检时胎儿没有发现异常,孩子出生后却患有严重先天性心脏病。孩子的父母认为孕检医院存在过错,索赔40余万元。记者昨天获悉,经通州法院调解,医院赔偿了8万元。

  胡女士怀孕后,从2011年11月份开始在通州区一家医院进行例行孕检,孕检期间医院未发现其腹中胎儿异常。2012年5月,胡女士生育一女,经医院检查发现孩子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法洛四联症”。据介绍,法洛四联症是一种常见的先天性心脏畸形,其基本病理为室间隔缺损、肺动脉狭窄、主动脉骑跨和右心室肥厚,在儿童发绀型心脏畸形中居首位,90%的病人会夭折。

  胡女士夫妇称,孩子发现患病后需要多次手术治疗,在去年6月底起诉时,已花费医疗费20余万元。他们认为孕检医院存在过错,使他们丧失了优生优育选择权,且在抚养患病孩子过程中会比抚养健康孩子付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故起诉要求该医院赔偿医疗费、社会抚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0余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认为,按照目前超声技术水平,产前的常规B超检查发现法洛四联症在客观上有一定的难度,且羊水的多少、胎儿体位等因素增加了筛查的难度,同时按照卫生部的规定,法洛四联症不属于常规要筛查或诊断的疾病。但医院对女婴的伤害起到轻微作用,故鉴定机构认定医院存在过错,过错参与度为1%-20%。

   (节选自人民网)

 

  李华阳律师: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医院在胡女士孕检期间未发现其腹中胎儿异常,导致患病儿生下后需要多次手术治疗。医院未能保障胡女士的优生优育权,在诊断方面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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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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