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州还没离婚又到湖南当女婿法律分析
广州已婚男阿庆网上结识湖南籍离异女教师,却隐瞒已婚事实与其婚嫁,在女子老家贷款买房,以夫妻名义生活,阿庆的大名还被刻到女教师父亲的墓碑上,落款“女婿”。阿庆潇洒日子过了五六年,女教师催促领证未果,追查出真相,以重婚罪将阿庆告上法庭。广州越秀法院一审判处阿庆有期徒刑半年。前日,此案在广州中院二审开庭,尚未宣判。
自诉人小靓在湖南郴州一中学任教师,曾有过不幸婚姻,2005年前后在网上认识自称离异的广州男子阿庆,两人迅速确立男女朋友关系,为共同组建家庭,一起在郴州贷款购置房产。当时,阿庆向银行出具《未婚证明》。房子装修后,两人以准夫妻名义入住。其间,阿庆每周一至周五回广州上班,周末及节假日回郴州度假。一起生活五六年里,小靓多次催促阿庆办结婚手续,阿庆总推辞,甚至弄来离婚证证明清白。但经小靓事后查实,离婚证系伪造,实际上一直没离婚。
2011年初,深感受骗的小靓以重婚罪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但阿庆应诉时认为他与小靓之间只是临时性“姘居”关系,没有主观重婚故意。而且他与元配妻子早已处于分居状态,2011年中与元配离了。对此,越秀法院一审认定阿庆的辩解不能成立。他长期与小靓以夫妻名义生活却未提及尚未离异。而且,小靓亲友证实小靓与前夫所生小孩生活中喊阿庆“爸爸”,阿庆的名字还以女婿名义刻进小靓父亲的墓碑。法庭最终认定阿庆在与元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小靓以夫妻名义生活,已构成重婚罪,故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节选自南方都市报)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包括行为人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该行为侵犯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度。本案中,阿庆在与前妻未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又与小靓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已涉嫌重婚罪,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