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缘智力男”和精神分裂女发生关系犯法乎
俗称为“心眼不全”的边缘智力男班某在火车厢内强奸正处于发病期的精神分裂女子李某后,以给其购买新裤子为由,哄骗她随他回到单位宿舍内又多次发生性行为。后经鉴定,事发时边缘智力男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近日,班某因涉嫌强奸罪被检方批捕。
20出头的小伙子班某,于去年10月4日晚,乘坐火车由郑州回北京,准备去单位办理离职手续。在所在的硬座车厢内,他结识了乘坐该次列车准备前往安阳的30多岁的女子李某。交谈过程中,班某感觉李某思维混乱,满嘴胡话。
不久,李某邀班某同去洗手间,并脱衣欲与班某发生性关系,这让班某觉得正中下怀,两人在列车洗手间内发生了一次性行为。回到座位后,因是凌晨时分,大部分乘客已进入梦乡,两人就在他们处于过道连接处的座位上又发生两次性行为。列车行至安阳时,李某未下车,而是一路跟随班某来到北京。
因发生性行为时李某的丝袜破损了,班某便承诺为其买新裤子,因此李某跟随班某来到他在京的单位宿舍内。其间,两人又多次发生性行为。事后,李某因琐事与班某发生口角,便报警称班某强奸她。
经鉴定,李某为精神分裂症患者,事发时处于疾病期,遭受侵害时无自我防卫能力。而班某到案后因行为异常,经司法鉴定诊断为边缘智力,但其实施违法行为时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节选自新华网)
李华阳律师: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一、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发病期间发生性行为,妇女本人同意的,不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
本案中,在事件发生时,李某思维混乱、精神异常,而班某在明知李某精神不正常的情况下,为满足私欲,仍与其发生性行为,虽未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且案发时李某自愿,但班某行为仍构成强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