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放射源丢失事故法律分析
11日,南京警方发布消息说,南京放射源丢失事故中4名责任人已被刑事拘留。
南京市公安局化工园分局介绍,经警方调查,5月7日当天,天津宏迪检测公司4名工作人员在放射源操作和保管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导致放射源铱-192丢失。10日下午14时30分,南京市公安局化工园分局依据《刑法》第136条规定,对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的4名相关责任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5月8日23时30分,南京市公安局化工园分局接到天津宏迪检测公司报案,5月7日3时至20时,这一公司在位于南京市浦六北路188号的中石化第五建设公司院内进行探伤作业期间,丢失用于探伤的放射源铱-192一枚。接报后,南京公安机关即会同环保、卫生等部门开展工作,至5月10日18时许将丢失的放射源铱-192安全回收,同时初步查明,放射源铱-192丢失事故系天津宏迪检测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违规操作和保管造成。
(节选自新华网)
李华阳律师:
《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危险物品肇事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由于过失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本罪,在立法上要达到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程度。如果虽有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却只发生了一般性事故,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按一般违法行为予让适当的处罚。
本案中,由于天津宏迪检测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违规操作和保管,造成放射源铱-192丢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远超五十万元,该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员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