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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放射源丢失事故法律分析

2014-05-12 17:25:20 作者:李华阳 50人浏览 0人评论

南京放射源丢失事故法律分析

    11日,南京警方发布消息说,南京放射源丢失事故中4名责任人已被刑事拘留。

  南京市公安局化工园分局介绍,经警方调查,5月7日当天,天津宏迪检测公司4名工作人员在放射源操作和保管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导致放射源铱-192丢失。10日下午14时30分,南京市公安局化工园分局依据《刑法》第136条规定,对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的4名相关责任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5月8日23时30分,南京市公安局化工园分局接到天津宏迪检测公司报案,5月7日3时至20时,这一公司在位于南京市浦六北路188号的中石化第五建设公司院内进行探伤作业期间,丢失用于探伤的放射源铱-192一枚。接报后,南京公安机关即会同环保、卫生等部门开展工作,至5月10日18时许将丢失的放射源铱-192安全回收,同时初步查明,放射源铱-192丢失事故系天津宏迪检测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违规操作和保管造成。

   (节选自新华网)

 

  李华阳律师:

  《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危险物品肇事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由于过失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本罪,在立法上要达到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程度。如果虽有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却只发生了一般性事故,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按一般违法行为予让适当的处罚。

  本案中,由于天津宏迪检测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违规操作和保管,造成放射源铱-192丢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远超五十万元该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员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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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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