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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村民因家庭矛盾投毒致三人死亡法律分析

2014-05-13 16:20:57 作者:李华阳 25人浏览 0人评论

宁夏村民因家庭矛盾投毒致三人死亡法律分析

    记者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同心县公安局获悉,同心警方近日破获一起投毒杀人案,用农药杀死3名幼童的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3月25日14时许,同心县警方接到群众举报,兴隆乡新生村五队村民赵某某的女儿赵艳某、赵某及其孙子赵小某中毒,其中赵艳某、赵某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赵小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同心县公安局在对现场进行勘察、提取物证,对尸体进行检验后,围绕赵某某的家庭矛盾、毒物来源进行调查取证。经过40多天的调查走访,专案组最终确定了赵某某的再婚妻子杨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5月6日,警方依法传唤杨某某进行询问。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因家庭矛盾产生报复心理,在家中韭菜坛内投放农药。3月25日,三名幼童食用有毒食物后死亡。根据杨某某的交代,警方在赵某某家南院墙根处提取了其投毒后剩余的农药。经检验,这瓶农药与3名死者所中毒物相符。

   (节选自新华网)

 

  李华阳律师: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投毒罪与用投毒的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或者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后者侵犯的则是特定的人的生命权。这是二者最关键的区别。(2)客观方面不同。前者表现为实施了已经危害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投毒行为;后者则表现为实施了以特定的人为目标,且不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投毒方式的杀人行为。(3)主观方面不同。前者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后者则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  

  本案中,杨某某因家庭矛盾产生报复心理,在家中韭菜坛内投放农药致三名幼童食用后死亡。杨某某用投毒的方法实施故意杀人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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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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