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属于姑娘还是父母
5月10日,记者从鄢陵县法院获悉,一男子为结婚给女方9万元彩礼,女方将其中6万元交给父母保管。出嫁后,女儿向父母索要遭拒,女儿起诉至法院,多次调解无效后,法院以保管合同案判令女方父母归还女儿6万元彩礼钱。
刘丽(化名)自幼被寄养在外祖母家,直到8岁时才被父母刘先生与姚女士接回本村上小学,初中未毕业即外出打工。2013年,刘丽与男友经家人同意订婚。按当地风俗,婚前男方共给刘丽9万元彩礼,刘丽将其中6万元交由父母保管,父母承诺女儿今后“随用随取”。
婚后,刘丽小两口开始为生计奔波,商量着买辆货车搞运输。为了购车,刘丽想拿回6万元彩礼钱,但父母拒绝了女儿的请求。
协商无果,刘丽将父母诉至法院。刘丽父母则以“将女儿抚养成人不易,此事将其气病”为由,拒绝归还6万元彩礼钱。
(节选自新华网)
李华阳律师:《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如果彩礼归女儿所有,那么这部分彩礼钱应当属于刘丽夫妻共同所有,这与给付彩礼的初衷相违背。况且,基于风俗习惯,父母将女儿养大并将其嫁人,彩礼应该是男方给予女方父母的一种赠与,应归女方父母所有。